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四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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