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五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九条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得公开和传播。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