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九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