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五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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