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八十四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