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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后,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