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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通知、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被诉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物属于生产、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前,可以提出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和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权利人和侵权人均同意将侵权物折价抵扣权利人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物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责令销毁侵权物的方法,而判令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害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害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八条

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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