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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适用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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