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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被诉垄断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协议属于经营者与相对人之间的代理协议,且代理商不承担任何实质性商业或者经营风险; (二)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一般根据需求者对于商品特性、功能和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为相关商品市场。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的变化而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情况、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的商品销售分布、地域间的市场障碍、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等因素。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协同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 (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原告提供前款第一项和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指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提供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独立经营决策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两个以上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可能进入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 特定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仿制药申请人与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达成、实施的协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主张该协议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一)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明显不合理的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补偿; (二)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质疑被仿制药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应当由被告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审查认定被诉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和协议对相关市场类似不利竞争效果的累积作用; (二)协议是否具有提高市场进入壁垒、阻碍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或者经营模式、限制品牌间或者品牌内竞争等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进行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或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实现行为一致性,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实现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等,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上提供与其他交易渠道相同或者更优惠交易条件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二)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不具有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实施组织行为的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其他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给原告造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被告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一)被诉垄断协议能够实现相关目的或者效果; (二)被诉垄断协议为实现相关目的或者效果所必需; (三)被诉垄断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四)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结构和实际竞争状况,结合相关市场经济规律等经济学知识,初步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高于市场竞争水平的价格,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商品质量明显下降却未见大量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根据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经营者一定时期内的相关商品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生产能力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例确定。 人民法院认定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时,可以采用能够反映相关市场实际竞争状况的交易金额、活跃用户数量、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原告主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一)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平台经营者实际受到的竞争约束; (二)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该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 (三)平台经营是否存在显著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范围效应等; (四)平台经营者掌握的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诉滥用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市场内特定知识产权客体的可替代性、替代性客体的数量及转向替代性客体的成本; (二)利用该特定知识产权所提供的商品的可替代性及该商品的市场份额; (三)交易相对人对拥有该特定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被推定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反驳上述推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该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不具有行为一致性且存在实质性竞争; (二)该两个以上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受到来自其他经营者的有效竞争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二)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四)实施被诉垄断行为缺乏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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