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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

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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