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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举证责任。 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货公司是指经依法批准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经营机构及其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客户是指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期货交易行为或者侵权行为,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规定不明确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不再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