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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 (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 (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四)在给付特定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的; (二)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违法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四)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五)违法执行案外人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该标的物错误仍予以执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或者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多种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减轻国家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已经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获得赔偿、补偿的,对该部分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赔偿金。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对存款合同存续期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应当返还的财产系现金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除贷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财产的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