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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违约情况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违约情况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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