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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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