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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七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八条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条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续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已有原则性规定,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因该规定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对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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