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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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