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12177 条法律条文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498/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五)证据;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决书、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