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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