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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五)证据;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决书、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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