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12177 条法律条文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551/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