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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人、非法人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下列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一)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 (二)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 (三)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 (四)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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