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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九十七条
缔约的外国一方通过其他中方中央机关请求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协助的,由其他中方中央机关将请求书及所附文件转递最高人民检察院,按本节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有关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调查提纲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提供具体、准确的线索、证据和其他材料。我国与被请求国有条约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按条约规定的语言译制文本;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请求缔约的外国一方提供司法协助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条约进行审查。对符合条约有关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应当连同上述材料一并转递缔约另一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交由其他中方中央机关办理。对不符合条约规定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提出请求的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修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条
需要派员赴国外调查取证的,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在国外证人、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居住地点或者地址、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制作调查提纲,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协助或者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发出请求书,在被请求国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赴国外取证事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完成。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一般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便转告请求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根据有关条约规定需要向请求方收取费用的,应当将费用和账单连同执行司法协助的结果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转递请求方。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当立即转交有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根据条约规定应当支付费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被请求方开具的收费账单后,应当立即转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支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移送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五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七条
本规则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八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涉及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 (一)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