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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基于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申请执行人对已履行或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款物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执行终结的执行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执行终结的执行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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