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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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