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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案件经重新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决定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决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定结果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决定;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原赔偿请求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查: (一)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申诉的; (二)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在重新审理期间,有上述情形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意见的,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的,不予受理,但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在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决定。 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决定送达后,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