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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本规定第二十条所称的独特视觉效果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 (二)产品种类的关联度; (三)转用、拼合、替换的设计特征的数量和难易程度;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专利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遗漏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且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二)未依法通知应当参加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等,对其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
被诉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部分撤销: (一)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的认定错误,其余正确的; (二)被诉决定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部分外观设计认定错误,其余正确的; (三)其他可以判决部分撤销的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五条
被诉决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均已评述并宣告权利要求无效,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该权利要求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决定,并可视情判决被告就该权利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
审查决定系直接依据生效裁判重新作出且未引入新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该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
被诉决定查明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但对专利授权确权的认定结论正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纠正相关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有关技术内容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有关设计特征属于惯常设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提供新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申请不应当被驳回或者专利权应当维持有效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条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提供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下列证据除外: (一)证明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已主张的公知常识或者惯常设计的; (二)证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或者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 (三)证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或者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其在专利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被依法要求提供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