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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搭售商品”: (一)经营者将可以单独销售的不同商品捆绑销售; (二)交易相对人违背意愿接受被搭售商品; (三)搭售行为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一)经营者就相同商品对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二)与经营者的其他交易相对人相比,该交易相对人在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或者激励性措施等限定平台内经营者交易、对平台内经营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平台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相对于该行为未发生条件下减少的可得利益。 确定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诉垄断行为实施之前或者结束以后与实施期间相关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 (二)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合理的市场调查费用、经济分析费用、律师费用等,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多个被诉垄断行为相互关联,在同一相关市场或者多个相关市场给原告造成难以分割的整体性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失时应当整体考虑。 多个被诉垄断行为各自独立,在不同的相关市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失时可以分别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达成、实施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该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合同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因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合同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中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重新计算。 反垄断执法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反垄断法。被诉垄断行为发生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施行之前,行为持续至或者损害后果出现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施行之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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