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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许可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或者技术许可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使用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的提供和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由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导致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费用。中介人的报酬,是指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对履行该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 当事人对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中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介人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免收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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