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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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