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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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