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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

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

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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