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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书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

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

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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