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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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