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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收监决定时,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罪犯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罪犯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五条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

执行财产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

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在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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