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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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