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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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