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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