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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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