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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