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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除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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