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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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