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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应当采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 在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妨碍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尽力协助调查取证,并尽可能依照台湾地区请求的内容和形式予以协助。 台湾地区调查取证请求书所述的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

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台湾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附录部分,连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附录部分和相关材料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请求台湾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正文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

台湾地区成功调查取证并将取得的证据材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或者未能成功调查取证并将相关材料送还,同时出具理由说明给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转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或者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

台湾地区请求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并通过其联络人将请求书和相关材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立即转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本院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下级人民法院办理或者由本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具体办理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人民法院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在完成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并在必要时附具情况说明,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说明函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在确认不能成功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交高级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台湾地区请求协助所提供的和执行请求所取得的相关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但依据请求目的使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请求书载明的目的使用台湾地区协助提供的资料。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另有商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于依照协议和本规定从台湾地区获得的证据和司法文书等材料,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形式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于执行台湾地区的请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法院负担。但下列费用应当由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支付: (一)鉴定费用; (二)翻译费用和誊写费用; (三)为台湾地区提供协助的证人和鉴定人,因前往、停留、离开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商定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中收到、取得、制作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应当以原件或者复制件形式,作为诉讼档案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需要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参照本规定由本院自行办理。 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纳入对有关人民法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评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五条

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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