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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二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四条

对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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