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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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