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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要补齐的内容。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后,自动转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据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 对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事项,适用本解释第五、六、七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申请执行先行裁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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