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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恢复费用,限于现实修复实际发生和未来修复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制定和实施修复方案和监测、监管产生的费用。 未来修复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可以根据有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预防措施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难以确定恢复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责任者因损害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所减少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合理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前款规定的收益或者费用无法认定的,可以参照政府部门相关统计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所证明的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费用,合理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责任者赔偿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的,可以一并写明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受领赔款后向国库账户交纳。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规定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保全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予以中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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