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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三)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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