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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或者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有权作出事故认定的组织依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对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上因运输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肇事工具或者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现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出如下解释,供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在开通网络支付业务功能时,未履行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义务,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争议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同意使用该网络支付功能的,适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非银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新增网络支付业务时,未完全告知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致使持卡人没有全面准确理解该功能,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相关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宣传资料载明其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该允诺具体明确,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持卡人据此请求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网络盗刷,持卡人请求判令该机构承担先行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在收单行与发卡行不是同一银行的情形下,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或者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请求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相应责任。 持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请求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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