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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续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已有原则性规定,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因该规定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对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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