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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法律条文 · 第 7/682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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